(2014)淮陈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海波与孙忠兵、祖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波,孙忠兵,祖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陈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朱海波。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孙忠兵。被告祖会珍。原告朱海波与被告孙忠兵、祖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波的委托代理人韩付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忠兵、祖会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海波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日,两被告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到2014年8月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孙忠兵、祖会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两被告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于当日分两次向被告给付了150000元,两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日到2014年8月1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因两被告均未还款。2014年11月21日,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海波给付两被告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两被告共同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忠兵、祖会珍于判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海波借款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夏 明代理审判员 秦 凯人民陪审员 于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双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