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69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经济发展总公司,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10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郑武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开发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满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告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返还1380970.26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93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水乐益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房字第0826332、0826334、0826337、4266401、4266402、4266403、4266404、4266405号共八处房产。本院在执行(2003)三法执壹字第3号案件过程中,已对上述八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为3510000元。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已从中受偿1410563.26元,本案执行费25291元也已在分配中收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及调查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洁助理审判员 郭贤政助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