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高艳芳与王社国、艾改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芳,王社国,艾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芳,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社国,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艾改飞,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艳芳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社国、艾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成和解协议:王社国于2015年4月8日当天给付申请人高艳芳10万元,申请人高艳芳自愿放弃本案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申请人高艳芳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王社国自愿负担。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