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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丁建申请执行夹江县华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夹江县华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丁建,男,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夹江县华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夹江县华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建3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