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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泽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意,经理。原告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维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餐饮欠其酒店用品款19000元,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9000元。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定了《酒店设备用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厨房酒店设备用品。在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交货清单上,有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杜杰东等人的签字。经结算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计欠货款19000元。庭审后,经核实魏学意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经核实的《酒店设备用品买卖合同》、交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的《酒店设备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有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南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安徽巴里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