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蓓与杨春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蓓,杨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林蓓。被执行人杨春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4)台玉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载明“申请执行人林蓓享有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方法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本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 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