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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蓓与杨春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蓓,杨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林蓓。被执行人杨春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4)台玉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载明“申请执行人林蓓享有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方法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本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 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