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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34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5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4时5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皖D×××××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田区人民北路保健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交警将程某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抽血并于案发当日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0152号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