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禄、王金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禄,王金增,车金铭,刘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2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王金禄。被告王金增。被告车金铭。被告刘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禄、王金增、车金铭、刘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