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保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敬营与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敬营,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805-1号原告刘敬营。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9号众孚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祁天胜。于2013年申请冻结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增加保全标的240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刘敬营与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99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申请追加保全标的3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