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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曹向阳与左亚利、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向阳,左亚利,许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曹向阳。被执行人左亚利。被执行人许传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向阳诉被执行人左亚利、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