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月丽与李会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丽,李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会宾,男,汉族。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195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月丽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物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执字第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审判员 刘亚青代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