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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玉标与蓝荣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标,蓝荣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叶玉标,农民。被告:蓝荣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标与被告蓝荣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玉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