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玉标与蓝荣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标,蓝荣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叶玉标,农民。被告:蓝荣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标与被告蓝荣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玉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