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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文贵与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贵,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楼文贵,农民。被告:蒋永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文贵与被告蒋永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文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楼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