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蔡积志与深圳市增悦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积志,深圳市增悦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蔡积志。委托代理人叶高凡,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新颖,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增悦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琼。委托代理人于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积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积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