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照成、刘明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吉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成。被告:刘明武。被告:东营华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昭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照成、刘明武、东营华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付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