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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国剑与杨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剑,杨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楼国剑,经商。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威,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雪英,经商。原告楼国剑诉被告杨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楼国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