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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福清、凌发霞等与陈书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清,凌发霞,韩春红,杨才佳,杨才锋,陈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清,工人。申请执行人凌发霞(曾用名林发霞),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春红,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才佳(曾用名杨韩子),学生。申请执行人杨才锋,学生。杨才佳、杨才锋法定代理人韩春红,1982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洋马镇潘东村*组**号。被执行人陈书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福清、凌发霞、韩春红、杨才佳、杨才锋与被执行人陈书勇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射兴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书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福清、凌发霞、韩春红、杨才佳、杨才锋损失合计人民币681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