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兴林诉何军成、郑树勤、叶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林,何军成,郑树勤,叶明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兴林,男,生于1965月2月,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张开宇,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成,男,生于1965年4月,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杨钊,四川省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树勤,曾用名郑述芹,女,生于1969年2月,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叶明初,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林诉被告何军成、郑树勤、叶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兴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刘兴林负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