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1月20日生。被告朱某甲,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何肖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