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为海与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为海,居民。被执行人张国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为海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邮寄送达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强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为海与被执行人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