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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立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克力草麦不服法院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克力草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立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克力草麦,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撒拉族,农民,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上诉人韩克力草麦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立字第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克力草麦称:其诉求属于民事关系,不属于原裁定认定的行政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韩克力草麦以民事侵权为由向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而对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并未提起诉讼,其诉求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畴,并非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且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裁定以原告所诉的土地已被纳入电站修建征收范围,且循化县相关行政部门已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韩克力草麦提出请求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立字第2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延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