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国光与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光,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49-4号原告曹国光。被告周艳萍。被告谢国营。被告马兵。被告聂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光诉被告周艳萍、谢国营、马兵、聂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国营、马兵所有的有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宋国昌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权证扶房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光的申请及宋国昌的抵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房屋所有权人宋国昌房屋房权证扶房发字第×××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产权过户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