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树航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航,诉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14号起诉人,刘树航,男。起诉人诉请,其系区发改委(原物价局)科员,1970年入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伤残军人,1983年转业河东区任职,1997年4月24日调河东区人才中心工作,但工作调动并未接到任何单位通知手续,在办理退休时发现,区公务员局、人才中心私自变更起诉人身份。目前已逾退休年龄,无法正常按干部办理退休。故诉请判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查清起诉人的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树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传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