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萍与沧州市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沧州市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张萍。委托代理人刘连峰,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市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石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炳元,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日10时许,原告驾车行驶至开发区经四路与东海路交叉口,与被告方员工王洋驾驶的被告车辆相撞,致原告受伤。经沧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王洋负次要责任。该事故共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713.56元,误工费2680.10元,护理费93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4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79.7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审 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