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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国才、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尹某某,男,2008年10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竟,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胡开乔、张亿彬,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国才,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刚,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康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重,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国才、罗山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本案的审理结果需等待同一事故另一受害人案件的审理结果,但该案现在上诉二审尚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张 威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朝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