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伍某甲、伍某乙,被申请人蒋石英,申请宣告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某甲,伍某乙,蒋石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伍某甲,男。申请人伍某乙,男。监护人杨翠姣,女。被申请人蒋石英,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伍某甲、伍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因申请人以有关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蒋石英宣告失踪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