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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行永与张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行永,张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高行永,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伯超。被告张德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行永与被告张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行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