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森与被执行人郭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郭彪,张芳,于洋,程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安徽省界首市人,界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南北巷1号1单元6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50112063X。被执行人郭彪,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泉阳镇老董寨行政村董凡庄62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05177139。被执行人张芳,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泉阳镇老董寨行政村董凡庄62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7005057680。被执行人于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安徽省界首市人,界首市泉阳中学教师,住安徽省界首市泉阳中学家属院73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10016855。被执行人程中建,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淝河监狱干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308号集体户。身份证号码:342129198404231417。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彪、张芳、于洋、程中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彪、张芳、于洋、程中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