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莉玲与枝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莉玲,枝江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汪莉玲,枝江环卫处工人。被告枝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一山,院长。委托代理人鲜于树平,该院五官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莉玲与被告枝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枝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莉玲、被告枝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鲜于树平和董诗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莉玲诉称,2012年3月23日上午原告在枝江医院住院治疗时,因输液的药水有问题,导致原告心脏出现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2014年7月第二次在枝江医院住院治疗对原告大脑造成损害的请求。原告要求枝江医院赔偿医疗费用3300元和工资损失27200元。被告枝江医院辩称,原告在枝江医院五官科及心内科治疗过程中,枝江医院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常规进行诊治,不存在过错,望法院根据事实给予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汪莉玲因鼻中隔偏曲、鼻窦炎在枝江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枝江医院于2012年3月16日行鼻中隔矫正术,于2012年3月24日出院。2014年6月4日,汪莉玲在枝江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超声心动图提示:升主动脉增宽、左房扩大、左室舒张功能降低。同日,汪莉玲在枝江医院进行12导联同步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报告:窦性心律、左前分支传导阻滞。本院在庭审时向汪莉玲释明,限汪莉玲7日内向本院申请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个人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逾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汪莉玲在本院限期内未书面申请鉴定。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和12导联同步心电图报告单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患者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患者仍不申请的,由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莉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汪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