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英虎与朱小妹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英虎,朱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63号申请人:朱英虎,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朱小妹,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申请人朱英虎、朱小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英虎、朱小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英虎一次性赔偿朱小妹:由此次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4月8日履行完毕;二、朱英虎一次性赔偿朱小妹:由此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等人身损害赔偿12000元,已于2015年4月8日履行完毕;三、朱英虎、朱小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