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廖月秋贩卖毒品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月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月秋,女。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月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薇、孙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月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向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交由李某某(已判决)送至什邡市蓥峰宾馆门口给梅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2.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向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交由李某某送至什邡市蓥峰宾馆门口给梅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3.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在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宾馆一房间内,向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获毒资人民币400元。4.2014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在位于什邡市方亭镇富康街的家中,向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获毒资人民币400元。5.2013年12月,被告人廖月秋在位于什邡市方亭镇银杏下街的家中,分三次向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3克,共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廖月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1克。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月秋在什邡市方亭镇长江宾馆被什邡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月秋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廖月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月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廖月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廖月秋两次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由李某某(已判刑)送至什邡市蓥峰宾馆门口卖给梅某某,后共获毒资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李某某证实:大约是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廖月秋让我帮她送冰毒到蓥峰宾馆正门口,我把装好的1克冰毒拿给廖月秋事先联系好的那个人,收了300元钱就回去了。我回到宾馆的时候,那个人给我发短信说这次冰毒装得少了点,我把信息给廖月秋说了一下,廖月秋让我给他回信息说以后补给他,这时廖月秋才告诉我这个人叫梅某某。过了4、5天,梅某某还是以同样的方式联系我,在我这里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这次廖月秋就给梅某某多装了些冰毒,具体装了多少我不知道,我还是在蓥峰宾馆门口把冰毒拿给梅某某的,他当时是坐三轮过来的。(2)梅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0多号的一天,川哥叫我帮他买点冰毒,我就打电话给李某某找他买1克冰毒,李某某让我在蓥峰宾馆门口等,然后我就坐出租车到蓥峰宾馆等,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在门口来找我,把一袋用塑料袋包好的大约1克冰毒拿给我,我给了300元钱给李某某,我就离开了,我把冰毒拿给川哥的时候,川哥说这300元钱的冰毒有点少,叫我问一下为什么,然后我就发信息给李某某说这次买的1克冰毒怎么装的少了点,李某某回了一个短信给我说以后补给我。过了有5天左右,川哥又叫我帮他买冰毒,我又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买1克冰毒,李某某让我在蓥峰宾馆等,他给我送过来,我坐三轮车到蓥峰宾馆门口的时候,李某某都在等我了,我把300元钱拿给李某某,李某某就拿了一袋用塑料袋包装好的大约1克冰毒给我,这次明显比上次买的要多点,我拿到冰毒之后就离开了。(3)被告人廖月秋供述:2013年年底的时候,梅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买300元钱的冰毒,我当时和李某某在蓥峰宾馆房间里面,于是我就让梅某某到蓥峰宾馆大门口来拿,我把大约1克的冰毒交给李某某让他拿到大门去交给梅某某,10多分钟后,李某某就把卖冰毒的300元钱拿回来交给我,过了几天,梅某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找我买1克冰毒,我当时还是在蓥峰宾馆里面,所以我还是让梅某某到蓥峰宾馆门口来拿,我把大约1克冰毒拿给李某某,让李某某送到蓥峰宾馆门口给梅某某的,李某某回来就把卖冰毒的300元钱交给我。我卖1克冰毒实际上为0.8克左右。2.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在什邡市区蓥峰宾馆一房间内,向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华某某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当时想吃冰毒,于是我就去廖月秋处购买,我给廖月秋打电话说要买冰毒,廖月秋就喊我去蓥峰宾馆她开的房间,我去的时候是廖月秋一个人在,我和廖月秋聊了一会儿,然后给她500元钱,廖月秋卖给我2小袋,共计2克的冰毒。(2)被告人廖月秋供述:大约2013年12月的一天,华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退点冰毒给她,当时我在蓥峰宾馆房间里面,我就让他到房间里来找我,当时她让我退400元的冰毒给她,我就拿了2小袋冰毒给她,每1袋冰毒大约有0.8克,她拿到冰毒后,给了我400元就离开了。3.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月秋在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处,向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克,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华某某证实:大概是2014年过年的时候,我又给廖月秋打电话购买冰毒,廖月秋就喊我去她家里,她家在什邡“三街”“依呀呀”歌厅对面的楼上。在她家里,我给了廖月秋400元钱,廖月秋还是给了我2小袋,2克冰毒。(2)被告人廖月秋供述:2014年正月的一天,我在什邡“三街”的家里,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退点冰毒给她,我让她到“三街”我家楼下,她到了之后,我就在楼下把2小袋冰毒交给她,她给了我400元钱后就离开了,这次,每小袋0.8克。(3)房屋买卖协议证实:廖月秋家位于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4.2013年12月,被告人廖月秋在位于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的家中,分三次向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3克,共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唐某某证实:在廖月秋家里,时间集中在2013年12月左右,每次都是我给廖月秋打电话,她说她在银杏下街家里,我就过去找她,大概有3次或4次,每次给了100元。(2)被告人廖月秋供述:2013年12月左右,唐某某三次到我位于什邡市银杏下街的家里,找到我,每次0.1克多,给了我100元。三次共购买0.3克多,我收了300元钱。被告人廖月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1克。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月秋在什邡市长江宾馆被什邡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月秋如实供述其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情节严重:……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被告人廖月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月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月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月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月秋所获毒资人民币一千七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