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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元生、赵元华与赵元华、赵元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生,赵元华,赵元春,赵元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赵元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华,农民。被告赵元春,农民。被告赵元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生与被告赵元华、赵元春、赵元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元生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