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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文杰、赵晓琴与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杰,赵晓琴,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文杰,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赵晓琴,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烟草路欣都龙城2幢1单元806号法定代表人:柳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文杰、赵晓琴诉被告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朱文杰、赵晓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杰、赵晓琴撤回对被告云南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3元,本院减半收取1581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鹤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