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嘉贤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贤,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行初字第60号原告:陈嘉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林润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温永刚,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杰龙,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嘉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管理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不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充提供起诉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该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嘉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润海及委托代理人温永刚、施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第十六行中称“因此你提出原房产退赔问题未解决的理由,我所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理应就依法解决原告原房产退赔的事实及依据清楚告知原告,同时也应清楚告知原告如不服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的处理不服,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审理被告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所确定被告已解决原告房屋的退赔的事实;2、被告退赔陈某房屋(折价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如下答辩: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被告就原告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一事的回复并不应当认定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作出此回复仅为告知原告其所提出的事宜已经相关部门处理完毕,是一种信访回复,且该回复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内容;而原告称被告未清楚告知其所要求知悉的相关内容并不属实��此回复中已明确告知原告,相关部门的生效文书已对此事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并早已告知原告,被告对此仅为作出重复告知原告的回复。另外,此回复中对原告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事宜并无作出新决定或新的处理方法,因此,该回复不应当认定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故法院不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诉,认为1953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原告父亲陈某坐落于原南海县十四区平洲镇海边街壹九号的房屋签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改换契纸,该房屋及屋内的财物在1958年被原平洲公社凭共产风政策为由强行没收,公社负有按政策规定向陈某承担退赔责任,原平洲房管所就原告与平洲公社的退赔问题在1989年9月28日捏造了《关于陈某办理太平路九巷十六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问题》��谓三方协商退赔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处理原平洲房管所1989年9月28日捏造所谓三方协商退赔依据等问题,并公开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分清责任,维护原告依法应有的权益。2014年4月1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答复:原告于近期到被告申诉父亲陈某于1958年由于因公社化时期,位于原平洲镇海边街19号房屋被当时人民公社没收征用,要求退赔“共产风”被没收房屋一事,被告经了解,此前原告多次通过信访,上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申请主张,均未得到有关单位的支持,鉴于当年被公社化没收客观的历史原因,以及���据《不予赔偿决定书》(桂街行决字(2011)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南信查复字(2008)2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佛信核复字(2008)0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208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佛中法行终字第72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佛中法行终字第208号)的有关精神,被告认为相关的信访回复、决定和判决事实和理据充足,因此,原告提出原房产退赔问题未解决的理由,被告不予支持。另查明,1998年9月16日,原南海市平洲区办事处对原告1998年8月3日来信反映的问题以信访的形式答复如下:在1982年,经党委研究决定,原告的父亲反映的问题已按退赔共产风的政策规定退赔给原告的父亲,此事已处理终结。2008年9月28日,中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党工委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2008年8月14日的上访对原告作出《关于陈嘉贤来访的答复》,答复原告关于取回58年前原房产及得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已于1982年按退赔共产风的政策规定退赔给原告的父亲,此事已处理终结。原告不服该答复,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30日对原告作出南信查复字(2008)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原告:1989年9月28日,经陈某、原南海房管局、原平洲房管所三方商议,陈某表示对拆迁和搬迁没有意见,并于11月以其本人的名义申请办理了房产证(证号:C2806166),至此,地方政府对原告父亲陈某房屋拆迁问题已退赔处理完毕,因此,原告提出因原房产退赔不合理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仍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该政府于2008年12月8��作出佛信核复字(2008)007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予以维持。2011年2月28日,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赔偿申请书》及相关的材料,请求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依法归还1953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原告的父亲陈某颁发的契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给原告,并依法赔偿该土地、地上陈某原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财物的损失给原告。2011年4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桂街行决字(2011)1号不予赔偿决定,以原告已经得到了退赔补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所提出的诉求已超过时效期间为由,决定对原告不予赔偿。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1)佛南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广东省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的父亲陈某于1995年去世。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提出申诉的事项是“原平洲房管所就原告与平洲公社的退赔问题在1989年9月28日捏造了《关于陈某办理太平路九巷十六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问题》所谓三方协商退赔依据”,该事项是原平洲房管所处理陈某房屋退赔问题的一个环节。至于陈某房屋的退赔问题,已经过了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机关认为房屋拆迁问题已退赔处理完毕。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已于2011年4月26日对原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以原告已经得到了退赔补偿,且原告所提出的诉求已超过时效期间为由,决定对原告不予赔偿。原告对该不予赔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陈嘉贤要求退赔房屋及附着物的回复》,回复原告相关的信访回复、决定和判决事实与理据充足,因此,原告提出原房产退赔问题未解决的理由,被告不予支持,该回复内容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嘉贤的起诉。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原告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持本裁定书至本院办理上述费用的退还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