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李阳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南大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0491-8。法定代表人李剑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建,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诉被告李阳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