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江涛与冯展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胡江涛。被执行人冯展伟。申请执行人胡江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冯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徐春英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江涛于2014年8月22日抱拳被执行人冯展伟所有的在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虎山信用社(现已变更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的股金,截止2015年2月4日该股户股金为48741股。申请执行人胡江涛、被执行人冯展伟、第三人徐春英同意参照日照大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日大洋事鉴字(2015)第001号的鉴定报告,以每股1.48元的价格购买该股金,共计72136元;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江涛与被执行人冯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