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友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姚建红与秦伟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红,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姚建红,男,44岁。被执行人秦伟,男,40岁。本院在执行姚建红申请执行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建红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