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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少华与被执行人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华,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冷伟,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少华与被执行人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冷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冷伟支付杨少华2580元,但冷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冷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冷伟银行存款268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冷伟银行存款2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冷伟,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少华与被执行人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冷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冷伟支付杨少华258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冷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足额扣划冷伟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文政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张明辉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刘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