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少杰、程晓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少杰,程晓容,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董琢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少杰,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晓容,女,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蜀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贷款963289.92元、逾期利息76020.45元、逾期罚息5404.3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709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止)、律师费56070元、交通费145元、复印费41.5元、案件受理费142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34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少杰、程晓容、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1138149.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少杰、程晓容、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138149.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少杰、程晓容、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8149.2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