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钱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吴利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4年12月30日,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某甲诉称:二〇〇七年腊月,钱某甲与钱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钱某丙。婚后,钱某乙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钱某甲眼睛视神经发生病变,导致眼睛一级伤残,基本失去视力,但钱某乙对钱某甲仍不关心,钱某甲对其彻底失望。2013年5月,钱某甲外出打工,与钱某乙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19日,钱某甲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判决驳回了钱某甲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钱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特再次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钱某甲与钱某乙离婚;婚生子钱某丙由钱某乙抚养教育,钱某甲给付适当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钱某乙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〇〇七年腊月,钱某甲与钱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枞阳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丙,现由钱某乙的父母照料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钱某甲眼睛视神经发生病变,导致视力盲,残疾等级壹级。期间,钱某甲与钱某乙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二〇一四年正月,钱某甲离家外出从事中医推拿工作。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3月19日,钱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钱某乙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钱某甲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互不联系,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2014年12月19日,钱某甲再次具状本院,因而成讼。另查明,钱某甲与钱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钱某甲的结婚嫁妆有棉被六床,现存放在钱某乙家里。庭审中,钱某甲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对结婚嫁妆不要求返还,均表示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钱某甲与钱某乙系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发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生活,双方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尤其是2014年3月,钱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关系未能得到任何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钱某甲再次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钱某丙一直由钱某乙的父母照料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及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故孩子钱某丙可由钱某乙抚养教育,钱某甲应当给付必要的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平均分割,以及钱某甲的结婚嫁妆属其婚前财产,应归其所有。但钱某甲在庭审中对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离婚。二、婚生子钱某丙由被告钱某乙抚养教育,原告钱某甲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钱某丙抚养费400元,��其十八周岁时止;当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牌洗衣机和冰箱各一台、以及原告钱某甲的结婚嫁妆棉被六床,归被告钱某乙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