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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2015)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叶桂青赌博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青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青,绰号“圆面头”,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安远县孔田镇长富街***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青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叶某青与唐某(已判刑)商议:由唐某向周边群众收取六合彩码单后报至被告人叶某青,并由被告人叶某青向唐某支付3%-10%的水费。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青先后从唐某处收取“六合彩”码单30余万元,收取后报至其外号“阿雄”的上线,按5%-15%的比例收取水钱共计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青一直在逃,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叶某青主动联系安远县公安局民警并前往安远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叶某青的供述、同案人唐某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青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方式收取下线的“六合彩”码单3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永华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人民陪审员  叶秋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