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榕树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安榕树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西安榕树歌城,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常筱菊,该公司副总经理。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榕树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榕树歌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西安榕树歌城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67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榕树歌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5年3月15日,被执行人西安榕树歌城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赔偿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678元、案件执行费105元的义务,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3783元。扣除执行费105元,其余款项已全部转至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维国执行员 孙旭忠执行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