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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单贵臣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贵臣,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贵臣,男,汉族,1944年8月2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单悦红(单贵臣之女),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斌,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生,梅河口市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贵臣诉被上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刚审 判 员  付文花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丛 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