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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钟民军与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刘关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民军,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刘关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钟民军,男,汉族,1971年7月7日生,居民。被申请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关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关社,男,汉族,1958年7月1日生。申请人钟民军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刘关社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68000元的面粉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钟民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民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