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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丁瑞民与王学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民,王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丁瑞民,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学鹏,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丁瑞民与王学鹏(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双执字第001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500元、诉执费75元,合计7575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