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丁瑞民与王学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民,王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丁瑞民,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学鹏,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丁瑞民与王学鹏(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双执字第001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500元、诉执费75元,合计7575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