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滕治全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治全,滕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32号申请人滕治全,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滕治波,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滕治全、滕治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滕治全、滕治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滕丙先(曾用名滕炳先)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25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4020304号】,由甲方滕治全继承,归甲方滕治全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