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宏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14号罪犯郑宏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7日,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0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宏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214.35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宏峰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宏峰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郑宏峰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宏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宏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