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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杜茂林与杜则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茂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则学。上诉人杜茂林因与被上诉人杜则学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就争议的宅基地提供了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证实自己对该宗土地拥有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就该宗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杜茂林的起诉。上诉人杜茂林不服上诉称,本案应为侵权诉讼,而不是权属争议。一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霸州市人民政府制发的集建字第0607029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杜茂林,与霸州市人民法院到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调取的土地登记档案一致,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也是杜茂林,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杜茂林应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并且上诉人提供的(2008)霸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杜则学、杜则立签订的协议均证明杜茂林是土地使用权人。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杜茂林所诉系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徐福禄审判员韩景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