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学荣与上海杉宇船舶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魏学荣,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杉宇船舶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荣诉被告上海杉宇船舶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学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魏学荣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元,由原告魏学荣负担。审判员 薛梅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