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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好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百度搜索“”